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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讨论了日本解禁杀伤武器出口对日中关系的影响及其历史背景。
日本政府于4月21日修订了规定防卫装备海外出口规则的“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及其运用指南,使具有杀伤和破坏能力的武器原则上也可以出口。这是自1947年制定的战后宪法以来的一个重大的转折点,是日本在战后防卫政策脱离和平主义的一个影响深远的举动,中俄朝对此表示强烈反对,那么,这一转折将对日中关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日本战后宪法中明确规定放弃将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并不保有战争力量。1967年,日本佐藤荣作内阁制定了“武器出口三原则”,三原则规定,(1)禁止向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出口武器;(2)禁止向联合国决议规定实施武器禁运国家出口武器;(3)禁止向国际冲突的当事国或有冲突危险的国家出口武器。1976年,当时的三木首相提出对三原则以外的地区出口武器也要慎重,三木武夫首相在众议院答辩时,又附加提出了几项原则,其一是禁止向三原则对象地区以外的地区出口武器,另一项是相关武器制造设备的出口也参照武器出口标准执行。通产大臣田中六助在国会答辩中说:原则上是不能出口武器的,事实上相当于全面禁止了武器及装备的出口,此后历届内阁都继承了三木内阁的见解,但是,1983年,向美国提供武器的限制放宽,日美导弹防卫开发等21宗出口作为例外情况得到了允许。2014年,安倍政权制定《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和运用指南,将可出口的成品装备限定在“救援、运输、警戒、监视、扫雷”这五大类之内,如果是为了与他国(主要是美国及其他安全伙伴国)进行共同研发或生产,其装备出口并不受限于上述“五大类”用途。 而在今年4月21日修改后新的运用指针中,这一限制被取消,原则上允许出口包括护卫舰、导弹等在《自卫队法》上被认定为武器的装备,目前限定为与日本签署防卫装备及技术转移协定的国家,共有17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印度、菲律宾、法国、德国、马来西亚、意大利、印度尼西亚、越南、泰国、瑞典、新加坡、阿联酋、蒙古、孟加拉国)。此外,不仅允许出口成品,也允许提供零部件和技术。 对此这次日本修改“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及其运用指南,美国和西方国家及菲律宾等表示欢迎,而中俄朝反对,特别是中国的反对的姿态特别强硬。在2026年4月21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主持例行记者会上,日本电视台记者问:日本政府今天对“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作出修改,允许出口武器,并表示此举将加强日本同伙伴国家的安全合作。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Topics covered
- 日本武器出口
- 日中关系
- 防卫政策
- 国际安全
- 军事合作
Keywords
- 日本
- 武器出口
- 防卫装备
- 中俄朝
- 国际关系
Mentioned in this episode
Organizations: 日本政府, 中俄朝, 安倍政权, 美国, 菲律宾, 中国, 日本, 日本宪法, 联合国, 日本佐藤荣作内阁
Places: 台湾, 钓鱼岛, 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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