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集探討如何在道德上調節生育,強調夫妻的動機和方法的重要性。
各位兄弟姊妹,今天來到教理簡編第497條,所問的是: 「怎樣的調節生育是合乎道德的?」 昨天講到,夫妻行為有兩個目的:結合和生育。因此,在生育這個意義下,就要對生命的傳遞保持開放。但與此同時,又會有調節生育的可能性出現,教會是容許的,但有幾個條件。是什麼條件呢? 首先,「夫妻非因外來的強制」而去調節生育,譬如說國家的要求:只可以生多少胎,你已經生了一胎或者生了兩胎,再生就不行了,於是要調節生育,但夫妻其實不想,這是外來的壓力。夫妻「亦不是出於自私」,兩夫婦心想:「不如不要子女,或者只要一個,我們可以經濟會好一點,可以玩多一點。」這種自私就不行了。 「而是出於認真的動機」。什麼是認真的動機?譬如說太太的身體承受不了再懷孕,需要調節生育,這是明顯的;或者在家庭的經濟狀況已經不容許了,譬如已經生了三個、四個,如果再生就不行了,於是就有調節生育的合理動機。 與此同時,要講究方法,「採用符合客觀道德標準的方法」。什麼客觀道德標準的方法呢?教會就推介「利用週期的節制和借助於不孕期的節育方法」。原來女性的身體有排卵期,排卵期的前後有一些日子是不會懷孕的。 當然我不太清楚細節,但有這個「自然節育法」。這個方法能夠尊重夫妻,兩夫婦的身體,尊重太太的身體。先生、兩夫婦就要談,所以就能夠鼓勵他們之間的溝通,培養那份恩愛。丈夫就會體諒太太,了解她的時間;原來可以懷孕的期間,太太用其他方式表達那份大家的愛的關係,不一定要用房事,也有助他們學習什麼是真正的自由。 不是說我們想做就做,希望有個快感就去做,不,因為我的責任要承擔,於是就要有個理性去做判斷。這樣的方法,剛才說了,方法和動機,這樣去做的話,調節生育「便符合道德的客觀標準。」。 今天給大家的聖經金句,這句是《路加福音》的:「你的妻子要給你生一個兒子。」──《路加福音》第1章第13節 《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97條:怎樣的調節生育是合乎道德的?//調節生育是負責的生育的特點之一,若夫妻非因外來的強制,亦不是出於自私,而是出於認真的動機,並採用符合客觀道德標準的方法,即利用週期的節制和借助於不孕期的節育方法,便符合道德的客觀標準。// #夏主教理GoodMorning #夏主教教理 #天主教教理簡編 #每日默想 #沸點製作 #教區青年牧民委員會
Host: 夏志誠
Books & works: 《天主教教理簡編》第497條, 《路加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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