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次尬聊:「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是美國台版

#第196次尬聊:「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是美國台版

June 21, 2026 · 39 min · Season 5 · Episode 35

About this episode

本集探討美國與台灣在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的相似性及法律規定。

美國於「1990年聯邦政府公務人員待遇比較法」,規定待遇調整權責分由總統待遇小組及聯邦待遇諮詢委員會(Federal Salary Council)共同負責。 前者由勞工部部長、人事管理局局長及管理及預算局局長組成;與聯邦待遇諮詢委員會商討聯邦公務人員待遇事項;後者由九位委員組成,其中三位委員,為社會公認在勞工關係及待遇政策領域內學識、經驗豐富公正之士,其餘六名委員,為公務員團體代表(美國聯邦政府公務人員具有組成工會之權利,但不得針對薪資進行談判),這些團體需具有代表性。 我國「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3點規定: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首長兼任;另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其中四人聘請學者專家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聘兼之: (一)國防部一人。(二)財政部一人。(三)教育部一人。(四)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六)勞動部一人。(七)地方政府四人至六人。 美國與台灣在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面有共通處,即是「法律已明文規定」各種待遇的項目(特別是教師),不得進行團體協商。因此,為了落實待遇調整的「程序公平面」以利待遇政策推動,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就值得被加以關注,這也是目前正在進行「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的重要內涵之一。 有趣的是,在美國的實務經驗中,「1990年聯邦政府公務人員待遇比較法」實施以來,委員會常常給出依據「用人費指數」(或稱僱傭成本指數(Employment Cost Index, ECI)),應調整4%-6%的建議,但沒有一位總統採納過委員會提出的「全部建議」,畢竟政治和政府財政考量仍然是必要的,絕不可能單純機械式的反應各項經濟指標。 參考資料: 林文燦、黃榮源、李俊達(2026)。公共人力資源管理,頁288-292。台北:五南。 -- Hosting provided by SoundOn

People in this episode

Host: 何昀峯

Topics covered

Keywords

Mentioned in this episode

Organizations: 美國, 聯邦政府公務人員待遇比較法, 勞工部, 人事管理局, 管理及預算局, 聯邦待遇諮詢委員會, 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銓敘部,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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