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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節目探討在手機時代,偷拍、錄音和定位追蹤等行為可能觸犯法律的問題。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一滑就觸法?手機時代的隱私紅線大解析》從偷拍、錄音到定位追蹤—你以為只是方便,其實可能踩進法律地雷!在智慧手機幾乎人手一機的時代,拍照、錄影、錄音早已成為日常,但你知道嗎?很多我們習以為常的行為,其實可能已經觸碰法律紅線!今天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從日常生活最常見的「偷拍」、「偷錄」、「追蹤」,到大家常誤以為「沒關係」的小動作,其實都可能涉及刑責。今天的節目不只是法律說明,而是要讓大家真正聽懂、記住,避免一個不小心,就從滑手機變成上法庭!現代智慧手機普及,手機多具有拍照、攝影的功能,人人都可隨身擁有拍攝工具,在捷運上、電梯間,若成為他人偷拍的對象,刑法第 315 條之 1 規定妨害秘密罪,可用來處罰類似的行為嗎?為了保障個人隱私權,針對使用社會上常見的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在電子設備或光學設備普及的時代,犯罪者使用工具來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身體隱私部位情形,確實愈來愈發普及,故本條刑法規範日益受到重視,茲針對該條內容,做以下的介紹: 刑法第315-1條的法律規定內容? A:刑法第 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1條構成要件? A:其分為「無故窺視竊聽罪」和「無故竊錄罪」兩種類型,並從客觀和主觀層面,討論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1)無故窺視竊聽罪定義:刑法第315條-1第一款:「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為了保護隱私權空間隱私,指私生活不受干擾,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獨處,保有自我內在空間資訊隱私,指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在捷運或公共場所偷拍他人,真的會構成犯罪嗎?很多人以為「公共場所就可以拍」?這是民眾最常誤解的地方之一!即使在捷運、電梯或街頭等公共場所,也不代表可以隨意偷拍他人。法律重點不在「地點是否公開」,而在於「拍攝內容是否涉及他人隱私」。例如偷拍裙底、胸部,或刻意放大拍攝特定身體部位,即使在公開場合,仍屬於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侵害,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依《刑法第315條之1》,這類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誤以為「只是拍一下沒傳出去」,但只要有竊錄行為就可能成立犯罪。提醒大家,公共場所不是免責區,尊重他人隱私才是基本原則。…
People in this episode
Guest: 高永珍
Topics covered
- 法律
- 隱私權
- 偷拍
- 錄音
- 定位追蹤
- 刑法
Keywords
- 偷拍
- 隱私
- 法律紅線
- 刑法
- 妨害秘密罪
Mentioned in this episode
Organizations: 臺北地檢署
Books & works: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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