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05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115年05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From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by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May 27, 2026 · 30 min

About this episode

本集探討預防性羈押的新制及其法律意義,並分析相關犯罪行為的法律風險。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曾靖雅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防患未然的司法防線:預防性羈押新制全面解析》 115年刑訴修法重點一次看懂!哪些行為可能讓你「還沒再犯就先被羈押」?從酒駕、詐騙到性影像犯罪,帶你看懂最新法律紅線與生活風險!今天這一集,我們要談一個「很多人以為離自己很遠,但其實就在生活周邊」的重要法律議題——預防性羈押。 你有沒有想過,有些人「還沒真的再犯」,卻已經被法院裁定羈押? 這不是未審先判,而是為了避免「一再發生的危險行為」,法律提前設下的防線。 尤其在今年4月17日修法後,像是酒駕、詐騙、性影像犯罪、兒少性剝削,甚至槍砲犯罪,都被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圍。 今天帶大家從「法律規定」到「實務案例」,一一拆解哪些情況最容易踩雷?民眾又該如何自保? 115.4.17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預防性羈押修法解析●什麼是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第 三百十九條之一之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之加重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供人觀覽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本次修法核心:五大新增罪名:不能安全駕駛(酒駕、毒駕)、 殺害 幼童、妨害性影像、兒少性剝削、詐欺及槍砲犯罪 ●不能安全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 ●妨害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至之4) ●兒少性剝削(第36條、第38條) ●詐欺犯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殺害幼童(《刑法》第286條、第272條之1) ●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3條之1》 什麼是「預防性羈押」?和一般羈押有什麼不同? 預防性羈押,是指法院在審酌被告涉嫌重大犯罪,且有具體事實顯示「可能再犯同類型犯罪」時,即使案件尚未判決,也可先行羈押。與一般羈押(如逃亡、串證)不同,預防性羈押強調的是「未來風險」。例如一名多次酒駕的駕駛,雖本案尚未判決,但若證據顯示其持續飲酒駕車,法院可認為有再犯危險而裁定羈押。這制度的目的,是避免社會危害一再發生,而非懲罰過去行為。 這次修法為何特別擴大預防性羈押範圍?…

People in this episode

Guest: 曾靖雅

Topics covered

  • 司法防線
  • 預防性羈押
  • 法律修法
  • 社會危害
  • 犯罪預防

Keywords

  • 預防性羈押
  • 刑事訴訟法
  • 酒駕
  • 詐騙
  • 性影像犯罪
  • 法律紅線
  • 社會危害

Mentioned in this episode

Organizations: 臺灣高等檢察署

Books & works: 刑事訴訟法

More episodes of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xplore listener stats, chart rankings, contacts and more on the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podcast page.